公司总机:86-512-6288 9745  |  返回集团
苏州中翰瑞华税务师事务所
栏目导航
法律法规
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
2018-11-20 16:33:42 作者:SystemMaster

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

2018年第17号

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

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

 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53号)、《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3号,以下简称《规程》),结合全省资源税征管实际,现对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关于纳税期限

        我省范围内开采煤炭、原油、石灰石和生产井矿盐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,开采或者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为1个季度。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,可以按次计算纳税。

二、关于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和计税方法

       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石灰石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,或者申报的石灰石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机关无法按《规程》第五条前四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计税价格的,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其计税价格:

        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=熟料销售价格×石灰石价格折算系数。

        前款所称熟料是指用石灰石后续加工的非资源税应税产品。石灰石价格折算系数暂定为0.18。

        当期石灰石资源税应纳税额=石灰石资源税计税价格×当期石灰石销售数量(包括视同销售数量)×石灰石资源税税率。

三、关于井矿盐资源税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

        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53号)规定,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是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。纳税人通过水溶开采方式将地下岩盐溶化后抽取上来的卤水,经蒸发、结晶产生的固体形态的盐(俗称潮盐或工业湿盐),是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。

        前款所称卤水,是井矿盐生产过程的中间产品,纳税人直接销售卤水的,应换算成固体形态的盐,并按下列公式计算缴纳资源税:

        当期应纳税额=潮盐或工业湿盐的销售价格(元/吨)×卤水的销售数量(立方米)×井矿盐产生系数×井矿盐资源税税率。

        我省井矿盐产生系数暂定为0.25(吨/立方米)。

        纳税人当期不能取得潮盐或工业湿盐销售价格,或者申报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税务机关可按照《规程》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其计税价格。

四、关于税收优惠的办理

        我省享受资源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,除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税或者免税情形外,应按规定填报《资源税纳税申报表》附表(三),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。

五、其他事项

       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《规程》规定和本公告要求,建立减免税后续管理制度,加强对资源税减免企业的跟踪管理。如发现纳税人有虚假申报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,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
六、施行时间

       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8年9月21日

(发文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)

公司地址: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幢10层1005-1008室  邮编:215021
公司总机:86-512-6288 9745 6288 9746 6288 9747  分机:8018
传真电话:86-512-6288 9749  公司邮箱:reliance@0512cpa.com  主任会计师:徐容
直线电话:86-512-6288 9617  手提电话:139 0620 8570 133 2800 8570  电子邮件:xurong@xhcpas.com   xr@0512cpa.com

  • 关注我们

  • 公众号
版权所有 苏州中翰瑞华税务师事务所

苏公网安备32059002002165号